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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个人信息安全不在是隐患

所属分类: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1-11
   cjtv法治经济为您报道 前段时间,出售超过4万条个人信息,获利3.4万的孙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8日上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孙某赔偿经济损失34000元,并公开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相关赔偿款将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业。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对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查,孙某8次将其从网上购买、交换来的45000多条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以微信、QQ等方式,卖给他人作假外汇宣传,获利3.4万元。以上信息多次被非法倒卖,大量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庭在依法追究孙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庭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认为,孙某的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较为详尽。民法典在个案适用中更能体现法律对非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偏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因此,该院请求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递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数额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予以赔偿。本案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网上公开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致使大量不特定个人的信息长期受到侵害,扰乱了个人信息的正常收集、使用和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孙某应按照自己的获利赔偿损失34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危害后果、法律责任以及民法典相关法条的精神,对被告进行了深入的法庭教育,被告孙某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其代理律师表达了诚恳的认错态度,并在庭审中表示接受审判和处罚。在法庭上,法庭宣布支持检方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