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发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
本台讯(李全胜 马天付)报道 近日,由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主管,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学院主办的《宁夏党校学报》,在2020年第3期 “名家论坛”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2020年全球大暴发的新冠肺炎是一种新的病原体,它以特定的含义和名称进入联合国法律文件。中国采取的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在减缓疫情扩散蔓延、阻断病毒人际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转入常态化状态,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的成功经验与研究成果可供世界借鉴。筛选中医药有效经方治疗新冠肺炎是克敌制胜之举,需要依法保护中国国药和传统医学知识宝库。要通过立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严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合力制胜,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和披露疫情防控信息,执法机关要依据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司法机关要依据刑事犯罪人情节轻重定罪量刑。
论文作者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几个法律问题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新冠肺炎以特定的含义和名称进入联合国法律文件。被中国政府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是指庚子年爆发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2月11日在总部瑞士日内瓦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联合国文件认定新冠肺炎病毒有别于2003年的“SARS冠状病毒”和流感,是SARS冠状病毒的姊妹病毒。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中文名称保持不变,将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以便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命名保持一致。以钟南山院士为代表的中国医疗专家组确认,2019年底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冠肺炎,传播的途径主要是直接传播、气溶胶传播和接触传播。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冠肺炎联合专家考察组由25位来自流行病学、病毒学、临床管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中外专家组成,2月24日在结束对中国为期9天考察后得出结论:“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新的病原体,对病毒传播机制和疾病严重程度的认识还在不断深入,全球防控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中国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在减缓疫情扩散蔓延,阻断病毒的人际传播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已经避免或至少推迟了数十万新冠肺炎病例。此外,中国也在保护国际社会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各国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也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拟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几个法律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全面加强对中医中药和传统医学知识的法律保护
依法保护中国国药和传统医学知识宝库。具有5000年历史的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祖先用生命代价换来的宝贵遗产,是经过无数人反复实践和试验的结晶。在2003年春天那场人世遭逢的SARS病毒疫情中,中医药为国人的生命与健康担当重任,中医药学的宝贵价值得到彰显。SARS病毒被世界称为一种全新疾病,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所称的“疫病”。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因疫病而造成“空城”,或者大规模人口迁移及大幅度人口锐减的现象。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应归功于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所作的贡献。古人对疾病的认识没有细菌和病毒的观念,把“气”视为人类疾病的载体。中医强调人的内因作用,用中药调整人体的自组织能力或称自康复能力,由机体自行抗击外来入侵的“敌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中药资源,是世界上最大的药材生产国,以对天然药物应用的悠久历史闻名和享誉世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中医药,有80%的发展中国家依靠草药防治疾病。欧美国家出现了“中药热”,植物药在欧美国家的购买力分别上升了70%和50%,美国有30%的人在服用中国的植物药,美国市场植物药需求量每年以高于20%的速度增长。日本的“汉方制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每年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全世界已有64个国家相继成立了2000多家中医研究机构,美国的一些医学院开设了传统医学的专业课。欧盟对草药进行了统一立法,澳大利亚一些州颁布了中医法,放宽对中医诊所的限制。中医药科学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为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 。中药现代化是一个把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手段、方法、设备引进到中药研究、生产和应用之中,从而发展和完善中医中药的完整实践过程。缺乏科学的中药系列标准规范,是制约中药产业现代化的“瓶颈”,标准决定着中医药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从标准规范上看,现有的一些中药标准规范,多是解放后参照西药标准制定的,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药产业的发展。中药距离国际标准和市场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没有建立起符合国际GLP标准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缺乏符合国际GCP标准的临床试验基地。传统中医药理论与西药学理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西药标准并不一定适合于中医中药。
治疗新冠肺炎筛选中医药有效经方是克敌制胜之举。传统中医高度重视以经验积累为基础的主观知识,如传统中医诊断的“切脉”和“得气”,正是医生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构建起来的。1929年国民政府中央卫生委员会提出“废止中医”的荒谬观点,主张“中西医贯通”“改造中医”,这对于国药和传统医学来说,无疑是一个灭顶之灾。包括医学在内的西方科学近百年突飞猛进,面对西方快速发展的医学与科学,虚心学习西方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无论如何不应当数典忘祖、彻底丢掉中医传统。“废止中医”的恶劣影响和余毒一直影响到现在。譬如,今天开展的所谓“传统”中医训练,无论是在台湾地区抑或大陆地区,必须包括完整的西方生物医学基础课程,后辈对于中医有关人的身体构造、病因解释、药物分析、治疗原则等,基本上与传统中医愈行愈远,与西方生物医学愈行愈近。极少数中医医生医术的高超和医学知识的渊博,是通过个人独特的整合体现于每个医师的身体之中。中医学徒跟随师傅耳濡目染、口传心授的实践,也正是徒弟积累身体经验、打磨和特化身体感觉的过程,个人经验将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变化而不断更新与重新整合 。中国传统中医治疗方法既强调对症下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时消除患者的痛苦,又针对病毒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针对不同的患者采取不同的治疗办法,尤其是通过提高人自身的免疫力,改善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来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面对当下世界性的重大疫情,应当充分发挥中国传统医学的作用。为此,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紧急启动“防治新冠肺炎有效方剂临床筛选研究”方案,以临床“急用、实用、效用”为导向,率先在河北、山西、黑龙江、陕西四省开展“清肺排毒汤”救治确诊患者临床观察。在实现对214例患者临床救治有效率高达90%以上的情况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要早预防、早治疗,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减少后遗症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荐在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冠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2月19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推荐通用方剂“清肺排毒汤”,该方剂在武汉市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社区隔离点全面推开,避免了武汉市疫情恐慌情绪的进一步蔓延 。
二、严厉禁止对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
立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尽管人们已经意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极大风险性,但是当下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以及严厉禁止非法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对于彻底打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无疑是非常必要和非常及时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指出:“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3)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4)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即是说凡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依法严格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必须依法严格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依法严格禁止。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该决定新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所需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要依据《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要求,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依法明晰执法主体责任、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和关闭,加大法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和惩罚违反该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人类起源到大约1万年以前,人们谋生的手段主要是靠群体集体力量采集植物果实,直到晚期才间或以狩猎弱小动物作为食物的补充。大约从1万年前开始,人们由散兵游勇状态逐渐定居下来,于是有意识地对动物进行驯养。从而也就开始有动物病原体侵入人体,一些可怕的病原体自此在人的体内安营扎寨。医学界断然所有人类典型疾病,均源自于动物携带的病原体。因此,传染病的流传始终同人类与动物的交互关系联系在一起,引发传染病的病原体随着人类活动而传播(即“人传人”),又反过来威胁和影响到整个人类的正常活动。譬如,15—17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促成人类在空间上实现“全球之旅”,“天花病毒”自此也成为一统天下的病原体。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的免疫系统和医疗水平达到了有效控制传统病原体的程度,于是原来的病原体开始以“变体形式”对人体进行攻击,如1918—1919年被称之为“西班牙流感”的世界性大瘟疫爆发,导致1500—2000万人口死亡。这一瘟疫就是由特定恶性流感族群的演化所致,也就是后来被国际认定的“甲型HIN1l流感病毒”的变种。1980年才首次发现并被确认的“HIV病毒”,其母体“HIV病毒”就是来自于非洲野猴 。当下的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十分凶残狡猾的病毒,患者在被感染的前7天可能没有不正常症状,但却具有凶猛的传染性和欺骗性,当患者一旦出现发热、干咳时就为时已晚。
三、依法管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和披露疫情防控信息是政府的职责。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异常严峻的情势下,政府有关部门准确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对人们快速准确地了解疫情防控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定人心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是非常重要的大事。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爆发地和疫情快速传播地,把疫情的真实情况准确及时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便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是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既不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实疫情状况,又不能及时向群众公开相关的事实真相,就有可能造成疫情大规模扩散的危险局面。总结这次新冠肺炎疫情舆论导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刚开始的时候,个别地方政府和个别官员对真实情况的隐瞒和对真实情况的曲解,以及来自社会上恶意抹黑、无中生有的谣言三个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是进行科学防控、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中南大学资深教授、国家发展与政策研究院院长华生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次疫情的发生发展说明,SARS之后国家斥巨资建立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没有起到预警作用。同时和SARS病毒一样,在疫情发生后相当一段时间,实际情况仍然没有得到真实的汇报和披露。”“一个原本可能在早期防控的病毒感染,演变成了一场影响全国的大疫情,我们需要寻找真正的原因和漏洞。” 这次重大疫情暴露出在紧急时期法治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的问题:至今没有制定《紧急状态法》《生物安全法》等紧急时期的法律,没有认真吸取2003年SARS病毒疫情防控的经验教训。必须改变任何忽视紧急时期法律体系构建的短视行为,千万不能在付出过两次沉重代价的基础上再出现第三次。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运用,与2003年发生SARS病毒疫情时相比较,这次抗击新冠肺炎行动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数据处理,明显有助于国家及时识别疫情、科学合理地安排卫生管控措施,包括协调全国性的医疗资源调配输送,在较大的程度上缓解了公众的恐慌心理。
依据刑事犯罪人情节轻重定罪量刑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新冠肺炎感染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如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者明知病情且逃避防控措施,抑或恶意向医护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衣物、毁坏防护设备等行为,引发病毒传播风险与实际损害结果的,在刑事政策上应当从严把握,在定罪上从严与在处罚上从重处置。根据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根据疫情时期的社会变化,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入罪门槛,实施在解释上从宽、在量刑处罚上从严,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两高两部出台的2020年《意见》与2003年5月13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并不因为2020年出台的《意见》未提及2003年《解释》中的相关罪名,就意味着2003年的《解释》失去法律效力。譬如,有极少数人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抑或转发“疫情谣言”,造成公众情绪波动、社会恐慌甚至引发社会骚乱,尽管《意见》未提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可以依据2003年的《解释》认定此罪。司法审判机关和信息发布部门,在对外披露和发布相关定罪量刑和处罚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惩处的警示性和导向性,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疑似病人实施上述危害行为,事后被确诊属于未感染病毒者,该行为可以不作为“故意伤害罪”处罚,但应当按照“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论处。对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行为人随意殴打或恐吓医务人员的,只要符合“防疫的特殊时期”以及“医务人员”特殊对象这两个要素,就可以依据《意见》和《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情节恶劣”。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合力制胜。领导体制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组织基础,必须坚持和加强执政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最大制度优势,强化地方政府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的主体意识、主体责任和自觉担当精神。“应急预案”在2003年战胜SARS冠状病毒之后开始建设,形成了形式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体系。建议把2013年国办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升格为行政法规,以便建立完善的预案管理制度。应急法及应急预案的实施主要靠各级政府发挥功能作用,政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体系,基层获得信息之后逐级上报,高层决策之后再逐级下达执行。各级政府把严防死守的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把突发事件控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当地。要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准备机制的作用在于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政府和社会的应急能力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长。应急能力的来源是人力、财力和物力组合,资源保障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物质基础,必须在平时做好实物储备、能力储备等多样化的储备工作,完善应急资源紧急征用和跨区域调度机制,做到备得有、找得到、调得快、用得好,保障能够在各种突发事件急需的时候拿得出、顶得上。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共同发力,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这场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厘定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言论自由与谣言惑众的界限
大疫之下“谣言止于智者”。中国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不受法律和纪律约束的“言论自由”从来就是不存在的,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底线和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正当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与“谣言传播”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失去制约和控制的“言论自由”与“谣言传播”仅一步之遥。舆论自由不是漫无边界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状况是需要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互联网的特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言论形态和传播路径发生了质变,也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权的实现过程,必然要受到来自法律、制度和纪律的约束 。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数据大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实效性、针对性和专业性,以正压邪、增强人们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的信心,提高精准防控、有效防控的效率和效力,让各种谣言在疫情防控鲜活的事实面前不攻自破。当下的网络谣言往往披着“事实”的外衣,造谣者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时而移花接木、偷换概念,时而凭空捏造、歪曲事实。就在大家集中精力、众志成城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竭尽所能时,有关这次疫情的各种谣言也趁机肆意泛滥,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并迅速在各种家庭群、同学群、社会群、工作群里扩散蔓延开来,引发不少网民的误解和误读。个别网民蓄意编造传播虚假病例数据的谣言,严重地扰乱了网络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秩序,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对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病毒、造谣传谣的肇事者,如编造、传播有关恐怖信息或其他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必须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处置;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履行义务且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被大量传播的,将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于这些技术性很强、危害性很大的犯罪行为,仅靠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有效惩治这些肇事者。在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并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有利于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面前,人人都是病毒疫情的受害者,人人又都是抗击病毒的行动者。各级地方执法机关需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安定有序。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就是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网络行为制定的相关细则,强调要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层面对网络内容生态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明确提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1种内容 。
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行为人故意散布涉及上述虚假恐怖信息的,依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故意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和第105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惩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86条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对虚假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因轻信而传播新冠肺炎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应当依据危害程度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批评教育。 (资料来源于中国新闻网、中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