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查询单位工作人员请点击 人员查询,输入姓名, 证件编号, 即可查到。

首页 / 栏目资讯 / 公检司法

论剑....评张鹏飞等《严把检察四道关口 坚决纠防刑事错案》

所属分类:公检司法 发布时间:2020-10-14

作者感言:扛牢纠防冤假错案的主导责任,不但要从检察院做起,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律师,也要起先锋主导带头责任!弘扬公平正义!!愿尘世间永无冤假错案!!!

爱心无大小,关键在行动。

近期一直热议冤假错案:自从张鹏飞主写的《严把检察四道关口,坚决纠防刑事错案》发表在人民日报等网站后,伴随着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张玉环,在被羁押9778天之后,被江西省高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各个网站竞相发布,足以可见,众人对此篇文章的关注度,特别是检察系统内频有检察官发出正义之声,为此理念转发点赞,笔者感叹:坚决纠防冤假错案,这篇文章更多、更好的体现出:理论性、法治性、政治性、指引性、人民性、国际性。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四道关口,坚决纠防冤假错案,勇于担当亮剑!自2012年下半年十八大召开之后,2013年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等单位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防范以及追究冤假错案的文件,自此,大量冤假错案的平反开始见诸报道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

2014年1月7日,CCTV央视网,北京,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谈冤假错案: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为了弥补伤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英国哲学家培根 产生刑事错案的原因有办案机关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司法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存在,少数司法人员不能理性对待刑事案件当事人,办案重经验、轻理论指导、缺乏基本的司法责任担当、司法作风不扎实等诸多因素。为了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设置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四道关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错误,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错误。严把立案监督关口,勇于担当敢亮剑:刑事立案是自诉案件之外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起点,也是关系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命运的转折点。所有的刑事错案,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都起始于错误立案。刑事立案的标准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纵容犯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错误立案侦查,加上刑事立案后撤销案件难,会严重侵犯人权、增加信访压力、浪费司法资源。检察机关需着重监督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监督的性质和提前预防错案的功能,发挥好了能够防患于未然。当检察人员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要敢于亮剑、勇于说不,依法坚决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筑牢防范刑事错案的第一道防线,将刑事错案扼杀在刑事诉讼的摇篮中。严把审查逮捕关口,谨慎理性把准脉: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防止刑事错案的第二道关口,向前可纠正公安的错抓错拘,监督撤销案件和释放犯罪嫌疑人,向后可避免检察机关的错诉和法院的错判,同时可防止以后纠错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大量已纠正的刑事错案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环节一旦被错捕,往往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最终将会造成无法挽回损失、难以估量的后果。审查逮捕时,检察人员要根据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调查的现有证据,结合刑事犯罪理论认清主要犯罪事实,把准案件的定性,尤其批准逮捕时需以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慎之又慎。 严把审查起诉关口,明察秋毫织细网: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防止刑事错案的关键关口,追诉漏罪漏犯,绝不让无罪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监督纠正法院错判无罪放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向审判机关求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绝不可掉以轻心。

检察人员在前期审查逮捕的基础上,笃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对决定定罪影响量刑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入微的全面审查,保证案件的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错误时,要勇于自我认错及时踩刹车,将刑事错案扼杀在检察环节,绝不让案件"带病"起诉到法院。严把审查申诉关口,匡扶正义办精品:审查刑事申诉是检察机关防止纠正刑事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拥有事后监督和事后救济的双重性质。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抗诉的标准是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具有回看拘捕诉判全程、检视错误瑕疵的独特视角,能够发挥对内制约、对外监督刑事办案的独特职能,纠正刑事错案尽管有阻力有困难但职责重大使命光荣。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从刑事申诉的理由出发,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全案审查复查,纠正错误的决定和裁判,维护正确的决定和裁判,坚决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审查把关和监督下,备受关注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李锦莲故意杀人案"、"邹俊敏贩卖毒品案"等重大刑事错案均得以依法纠正。做优刑事检察是立体式全方位的工作,需不断优化监督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四位一体整体发力的防错纠错机制。每一位从事刑检工作的检察人员,都承担着防止和纠正刑事错案的重大职责。捕诉一体化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要按照高检院"求极致"的要求,树立勇于担当的主体责任意识,以案件质量为生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地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坚决以通知立案或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将刑事错案挡在法律门外,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作为权力机关,更应该尊重一根主线,能够将他们搜集到的其他接证据串在一起形成一个闭环的链条除了这种技术层面的原因之外,还有政策上的原因也会使他们走上了错误的道路,那就是“命案必破”的要求。重案要案的侦破,不仅涉及职业荣誉感和正义感更涉及到系统压力和社会压力。现如今社会对制造冤假错案的他们尽情攻击,但当时无法破案的他们同样也遭受着不亚于当下的压力,被害人家属的抱怨、媒体的报道、领导的要求、被告人自身的威力等等,都可能是他们偏离错误轨道的一阵横风。

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应当对所有冤假错案的制造者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追责,这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是故意为之,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责;但如果确实是因为技术原因或者侦察的不备,那进行相应的党内以及行政处罚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项,但希望能够对处罚的理由和结果都披露得更为落实到位!    有感这篇文章:得到冤假错案的启示: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靠良知,作为法律自由王国的法律人,更应当更好的运用好这一武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讲话:山再高,往上攀,总能登顶;路再长,走下去,定能到达!如果只满足依据证据所证明的所谓” 法律真实”,而对案件发生的客观真相不予深究,在加上没有相当的职业责任人去用心对待,就可能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背离,那些因误解受骗、证据灭失或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就可能得不到公正。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靠良知。

扫黑除恶、反腐倡廉,披荆斩刺,你我同行!(孙春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