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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所属分类:公检司法 发布时间:2021-02-04

河南讯(李全胜  赵国峰)报道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办案应该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法治形式正义,指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手段,重点关注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讨论法的实然问题和形式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它强调规则之治,通过授权规则、命令规则和禁止规则调控人们的行为模式。法治的实质正义,是指法治除了关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外,还重点思考法律的实体价值要求,研究法律的应然问题,主张法律不是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系统领域,而是包含公正、人权、自由、平等等价值的良善之法,始终与伦理道德、经济、社会、文化、宗教和正义感等相关联,主张恶法非法。它强调,法律的价值目标必须平等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权益的实现,力求各种社会价值的互补平衡,追求实质正义并给人以亲切感、自由感和安全感。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辩证统一关系。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形式性和程序性,从制度上来保障法律的实施运行,是实现法律实体价值目标的前提基础,但它又具有抽象性、僵化性、滞后性等局限性,绝对维护形式法治而忽略实质法治会导致个案的不公。没有形式程序公正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社会生活复杂多样,实质法治能从根本上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但过度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也不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法治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将法治贯穿于社会运行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个案上的机械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良法和善治相结合,应在充分展现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追求个案实现实质正义。(作者: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张鹏飞)